截至本公告披露日,刘安省先生持有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本公司”)股份数量为53,473,529股,占本公司总股本的8.94%;本次质押展期后,刘安省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为21,753,900股,占其持股数量的40.68%。刘安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为242,063,712股,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0.47%;本次质押展期后,刘安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本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为31,361,600股,占其持股数量的12.96%。
截至本公告披露日,刘安省先生持有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本公司”)股份数量为53,473,529股,占本公司总股本的8.94%;本次质押展期后,刘安省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为21,753,900股,占其持股数量的40.68%。刘安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为242,063,712股,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0.47%;本次质押展期后,刘安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本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为31,361,600股,占其持股数量的12.96%。